許多朋友提到舊機電產品就會認為只有使用過的二手設備才叫舊機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文件中規定,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經使用,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機電產品;
(二)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機電產品;
(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機電產品;
(四)新舊部件混裝的機電產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設備。
(一)貨物外表檢查:
1. 進口舊機電產品是否與國家審批項目相符。按現行的入境驗證明規定驗證明有關產品是否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明制度、進口質量許可管理以及其他規定的要求;
2. 檢驗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外觀和包裝狀況是否存在外觀缺陷、殘損等;
3. 核查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產地、製造日期、新舊狀況、價格等貨物的實體狀況是否與合同或者協議相符。
(二)按照國有關機電產品電氣安全和機械安全的強制性標準進行安全項目檢查:
1. 檢查貨物外表安全標識和警告標記;
2. 檢查貨物在靜止狀態下防護裝置安全性,電器部件和機械部件的安全性;
3. 檢驗貨物在運行狀態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穩定性。
(三)按照國有關衞生、環境保護的強制性標準進行的衞生、環境保護項目檢查:
1. 檢查貨物衞生狀況;
2. 檢測貨物在運行狀態下的噪聲、粉塵含量、輻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標準。
(四)對裝運前預檢驗發現的不符合項目採取技術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的驗證明。
(五)其他項目的檢驗可依照同類機電產品檢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響應國務院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的要求,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發佈了2014年第145號公告,從2015年1月1日起對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作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對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備案管理。
2014年進口舊設備檢驗檢疫監管流程
2015年進口舊設備檢驗檢疫監管流程
從上述2個流程圖,可以看到,2015年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管將由裝運前檢驗環節開始,變前置審批為事中、事後監管。
實現措施清單管理制度
凡是沒有列入《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且不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收用貨單位自主根據企業需要決定是否進口。
凡是列入《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內的舊機電產品,收用貨單位直接憑啓運地裝運前檢驗證書進口。
重要提醒
企業不確定的貨物可通過進口舊機電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務平台”進行在線諮詢確定;
報檢的貨物與到貨保持完整性、正確性
列入預檢驗範圍的舊機電產品必須在預檢驗後才能進口
通關完成後,及時與屬地檢驗檢疫局聯繫到貨物檢驗
延伸:
關於調整進口舊機電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相關進口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檢驗司《關於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作的函》的要求,為及時貫徹落實國務院的規定,現將進口舊機電檢驗監管政策調整相關要求通知如下,即日起開始執行。
一、取消對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備案管理。
二、根據《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保留對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實施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措施,包括裝運前檢驗、口岸查驗以及後續監督管理環節。整理並公佈《實施質量安全管理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見附件1)、《進口舊機電產品質量安全特別管理措施清單(2014年版)》(以下簡稱《負面清單》,見附件2)。
三、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管理措施表1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為禁止入境貨物。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對到岸上述貨物應按照《商檢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處置。
四、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管理措施表2的舊機電產品進口時,收用貨單位憑檢驗檢疫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及相關必備材料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口岸機構)申報;無法提供裝運前檢驗證書的,口岸機構不受理報檢;擅自進口的,口岸機構應按照《商檢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處置。
五、鑑於進口舊機電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現狀,暫推薦中國檢驗有限公司、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美有限公司等14家檢驗機構從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業務(見附件3)。
六、方便收用貨單位進口舊機電產品,減少收用貨單位因對進口舊機電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難,收用貨單位在舊機電產品進口前,可以通過“進口舊機電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務平台”(//jjd.aqsiq.gov.cn:6889)進行在線諮詢。
七、未列入《負面清單》的舊機電產品進口時,收用貨單位憑《舊機電產品進口聲明》(見附件4)及相關必備材料向口岸機構申報。
《負面清單》特別管理措施表2內且屬於“出境維修復進口”、“暫時出口復進口”、“出口退貨復進口”、“國內轉移復進口”等四種特殊情況進口舊機電產品時,收用貨單位憑《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進口特殊情況聲明》(見附件5)及必備材料向口岸機構申報。
《負面清單》特別管理措施表1第3項、第4項內但製冷介質為非氟氯烴物質(CFCs)的舊機電產品進口時,收用貨單位憑《舊機電產品進口特別聲明(1)》(見附件6-1)及必備材料向口岸機構申報。
《負面清單》特別管理措施表1第5項、第6項、第7項內但不超過規定製造年限或運行時間的舊機電產品進口時,收用貨單位憑《舊機電產品進口特別聲明(2)》(見附件6-2)及必備材料向口岸機構申報。
《負面清單》特別管理措施表1內但經國家特別許可的舊機電產品進口時,收用貨單位憑《舊機電產品進口特別聲明(3)》(見附件6-3)及必備材料向口岸機構申報。
對收用貨單位不如實提供舊機電產品真實情況隨意填寫上述有關聲明的,一經查出,檢驗檢疫機構應按照《商檢法實施條例》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置。
特此通知。